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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某前手为分公司,持票人可否向总公司行使追索权?

2021-07-07

问题:票据到期后被拒付,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时,其中某一前手为A公司的分公司,持票人可否同时起诉A公司与A公司的分公司行使追索权?

可以同时起诉。《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持票人可以起诉A公司,由A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某前手为分公司,持票人可否向总公司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人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总的来说,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以持票人可以起诉A公司的分公司,向其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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