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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2021-07-09 14:24

举例:一张某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商票,承兑日期是2017年8月22日。被告科某能源系该汇票被告南某煤业的前手背书人。该汇票到期后,原告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了提示付款,该汇票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

由于承兑人一直不兑付商票,后续持票人就操作追索。

那么,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就这一票面信息来看,不管是出票人还是承兑人都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但该汇票到期且经持票人即原告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既不签收提示付款,也不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其违反了《票据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持票人根据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规定。


后续,持票人再次向承兑人像是付款请求权,承兑人已经知悉持票人提示承兑,但至今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收提示付款,应视为承兑人以其行为拒绝付款。


简单来说,就是说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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