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票友反馈,说他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了,具体票面信息如下所示:
汇票到期日:2021/3/3
票据状态:背书日期
显示日期:2021/7/5
从这些票面信息可以看出,持票人并没有在票据到期之后去操作提示付款,后续是我们这边的同事查看到票面之后提醒他们去操作提示付款的,但此时已经逾期4个月左右了。
那么,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是否丧失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仅是由持票人作出说明,且《票据法》未对说明的时间及形式作出进一步规定。
也就是说,持票人对未按时提示付款作出说明后,承兑人应就其承兑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但与此同时,持票人也会丧失部分的票据权利,比如说在票据追索上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不能追索所有前手。
【法律依据】
1、《票据法》第四十四条【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声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逾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