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日是什么意思呢?
票据到期日,是汇票上记载的应该付款的日期,即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到期日与实际付款的付款日不同,二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例如,票据上的到期日如为法定节假日,即应在假日完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付款《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这样,实际付款日与到期日不一致。
到期日应记载于汇票或本票上(支票没有到期日制度),如未记载,该汇票或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到期日是应该付款的日期,从权利人方面说,是得请求付款之日,亦即得请求付款的第一天。
到期日必须确定,不得附条件。到期日不确定或附条件时,汇票无效。不过,所谓确定,不仅指特定日,也包括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见票即付”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到期日,取决于持票人的提示,是可以由持票人自己确定的,所以可以算是可确定的到期日。
到期日在票据法上有以下作用:
1、持票人应于到期日起10日内未付款的提示
2、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自到期日起算
3、持票人不得与到期日前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于到期日前预为付款。到期日前的付款,付款人与持票人可以拒绝。如果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应自负其责。此外,在到期日前,持票人没有受领付款的义务,因此及时付款人愿意付款,持票人也有权拒绝之。
到期日虽然是确定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日期,但并不是说一到到期日,债务人不履行即为延迟,而是必须等到到期日以后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而债务人不付款时,债务人才负延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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