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已依法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而遭到拒绝,并已作成拒绝证书,即保有了合法的追索权,然后在一定原因发生时,即可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原因,又称为“追索的实质要件”。
追索的原因只有一点,就是不获付款。
这里直说拒绝付款而未说拒绝承兑,因为即使承兑了的汇票,仍存在付款问题。所以行使追索权与否最后是要以拒绝付款为准的。
1、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在到期日以前行使追索权:
(1)拒绝为全部或一部承兑时;
(2)已承兑或未承兑的付款人破产、停止支付或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时;
(3)禁止为提示承兑之汇票发票人破产时。
2、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持票人于遭受拒绝时,对汇票发票人与票据背书人,立即取得追索权,但以已为必要之拒绝事由通知与作成拒绝证书者为限。”
3、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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