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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商票诉讼案例一: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

2021-09-26

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661号

申请人: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9号恒大御园4栋/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诉讼记录

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J某某

书 记 员 王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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