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烟台市成亿机械配件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因票据超过权利时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然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号:(2021)苏0591民初7248号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诉争票据,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原告应当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票据权利,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使本案诉争票据超过了两年的权利时效,导致被告拒绝承兑,从而产生本案诉讼,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虽然原告因票据超过权利时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原告仍然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请求作为承兑人的被告返还票据利益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市成亿机械配件厂票据利益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烟台市成亿机械配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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