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C有一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了。
出票人、承兑人是A房产公司,收票人是B公司,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现在E作为最终持票人到期无法获得兑付,向D追索(D有无清偿未知),D又发函向C追。
并且在商票行情不好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商票出现了逾期,比如华夏幸福、恒大、新力、隆基泰和……
而持票人也深知这些承兑企业无力偿还到期票款,所以往往会选择商票的前手,那么前手就成为了被告。
前手成为被告,被财产保全、被冻结账户、被提起诉讼、被判决付款、被强制执行。
而前手们在明知商票已经逾期的情况下,能做的,却似乎很有限。
那么,在商票逾期拒付的情况下,骑“虎”难下的商票背书人该怎么办呢?
被动等待?
持票人会在被拒付的六个月内起诉,作为票据前手可以等待后手追索。持票人起诉行使追索权-般会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中间手背书人不定会实际承担还款责任。
1.持票人没有起诉全部前手,比如E只起诉了CD, CD能否申请追加AB为共同被告?
有观点认为,在票据债务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CD另行起诉必然无法得到实体支持。在就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且法律规定被提起诉讼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的事实状态下,允许CD申请追加被告显然有利于在一起诉讼中解决更多的争议, 且不会引起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的混乱。
但是,目前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而选择追索对象是持票人的权利。中间手当事人既没选择权,也没决定权。
2.自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行使再追索权.如何理解?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追索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持票 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很多人认为这里被提起诉讼之日是指背书人被持票人提起追索权之日。
笔者认为在被提起诉讼之日尚未清偿票据债务的情况下,除斥期间应从清偿日起算。因为在持票人追索权诉讼判决未生效并履行的情况下,中间手背书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再追索权诉讼必然无法得到实体支持。该观点也得到法院判例支持。
3.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时,是否可以追究股东责任?
一般情况下, 股东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公司债务责任的。但在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应注意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 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情况。
被动等待的风险在于如果其他票据当事人无能力支付而由自2己或自己后手清偿债务,则依1旧要向前手再追索,并且因为诉讼的拖延,会丧失时间利益。比如之前承兑人还有履行能力,一个诉讼周期过后丧失履行能力。
主动出击?
票据中间手当事人在没有被持票人追索的情况下,能否主动出击,起诉前手?
1.能否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
票据追索权由持票人享有,在背书人未对持票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背书人不享有持票人权利,直接起诉可能被驳回。
2.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
在未能确定票据务最终由谁承担前,不能证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直接起诉可能被驳回。
在背书人没有向持票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或者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履行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背书人依旧享有主动出击的起诉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账户、查封不动产等等。如果能够对标的债务进行有效保全,背书人可以主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以取得票据权利。
无可奈何
作为商票的中间手背书人,在前手可能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尚能够通过主动起诉+财产保全脱身而出。但在前手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无疑板上钉钉。
谁都知道商业承兑汇票仅以企业自身信用背书,供应商们拿着这张票要不要到钱,全凭房企自觉。但目前约8成房企都使用商票进行材料采购、劳务支出以及建设工程付款等,贯穿整个房地产产业链。
确定的交易机会和可能的回款风险,有一种选择叫没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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