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 电子票据种类;
(2) 票据金额;
(3) 出票人名称;
(4) 出票人账号;
(5)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 不得转让标记;
(7) 出票人类别;
(8)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9) 承兑人名称;
(10) 承兑人账号;
(11)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2) 收款人名称;
(13) 收款人账号;
(14)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15) 出票日期;
(16) 票据到期日;
(17) 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11)和(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4)、(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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