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力帆公司出具20万元的商业承兑给万盛公司,之后万盛公司又背书给九鼎公司,九鼎公司再背书邦洲公司,邦洲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也签收了票据且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但是邦洲公司并未收到相应的款项。现邦洲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背书人连带承担票据责任,作为其中的背书人如何抗辩来免除自身责任?
一、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可知: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或者不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而直接以行使追索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除特殊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1、票据追索权是期待权,是以票据付款请求权未获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且需提供被拒付的证明材料。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行使票据追索权。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二)规定: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遇到票据追索问题的解决思路?
1、尽管邦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签收票据,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但是其未获得承兑人出具的拒绝承兑证明、退票理由书等证明,且邦洲公司此时也不是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此时不能理解为付款请求权尚处于待定状态,否则待拒付之日,原持票人依旧享有票据追索权。
电子票据有两种清算方式,即线上清算与线下清算。(1)线上清算,指提示付款应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票款资金也同步完成了清算;(2)线下清算,指提示付款应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还需再通过网银等渠道,完成一笔对应票面金额的支付划款。由于财务公司会对成员企业的账户有资金归集的权限,银行对于成员企业的账户没有划扣权限。这就会导致“票据已结清”,但是持票人却没能获得相应的款项。此种情况下,背书人可抗辩说邦洲公司不存在票据到期被拒付的情形,且因邦洲公司选择线下支付的原因导致本汇票终结,不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2、即使认为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后迟迟未能收到相应款项,造成案涉汇票事实上被拒绝付款,原告行使追索权还应当及时取得并出示相关拒付证明文件。根据《票据法》第62/65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出示拒付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否则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另外,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且从请求第3日仍未应答的应当构成客观上的拒付事实,此时应当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付证明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即邦洲公司在票据签收后次日起3日内未收到相应款项就应当让付款人出具拒付证明或采取其他救济途径,随后就应当积极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退一步讲,邦洲公司享有追索权,但是其自被拒绝付款到行使追索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根据《票据法》第17条(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二)规定: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将丧失追索的权利。本案中,邦洲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追索权,对出票人、承兑人及所有前手均未行使票据追索的权利。
综上所述,遇到票据追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寻找抗辩思路:票据状态显示“票据已结清”则意味着原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使认为原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但是其并未提供拒绝承兑证明、退票理由书等,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固定票据事实上拒付的证据;退一步说,即使原持票人享有追索权,但是其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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