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多家房地产企业都被曝出过商票到期不兑付,原本受市场欢迎的地产商票如今拿在手里变成了烫手山芋,特别是在华夏幸福、恒大等知名企业先后出现大规模商票逾期拒付之后,整个商票兑付情况就更加低迷了。
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持票人权益如何维护就是很多持票人极其关心的问题了。
小编整理了一些商票逾期拒付的一些维权方式,希望对大家有用。
结合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地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进行分析如下:
以恒大地产商票逾期不兑付为例
一、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持票人无论是第一手持票人还是后手持票人取得票据一般基于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基于与出票人或前手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第二种就是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也就是前手持票人因资金需求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或其他公司,按一定的贴现率换取一定的现金,银行或其他公司就成为了持票人。
(一)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1.如果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手持票人,该种情况下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权利,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系同一主体,比如持票人持有的出票人、承兑人均系恒大某公司,在该种情况下如果恒大某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则债权实现的风险将大大提高。
2.如果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后手持票人,那么该种情况下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可谓是对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多了几层保障,而且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那么此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的注意,那就是: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追索权
追索权是票据持有人非常重要的票据权利,但为了让持票人尽快行使该权利,法律对追索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即第一种,后手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后手持票人如果对其后手进行了清偿或提起了诉讼,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否则,在期限内不行使追索权则该权利即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当、必须、十分重视该期限。
(二)基于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对出票人有严格的资信审查,且手续繁琐,很多持票人转而向民间贴现,简单说就是买卖票据。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会议纪要》,并即时生效,《九民会议纪要》对民间票据贴现的意见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因此,针对民间贴现而取得票据的持有人救济途径显而易见,可以起诉前手要求返还贴现款并返还票据,但票据如果不能返还的只能向出票人主张权利了。
二、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上文我们说过,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交易关系即是基础法律关系,常见的比如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先有买卖关系,买主为支付价金而向卖主出具承兑汇票。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即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该两种债权如何行使,应当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行使顺序。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当事人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选择行使原因债权。如果双方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在票据债权不能实现时,也就是付款请求被拒且取得被拒证明的,可以形式原因债权。
济南中院在济南君行物流有限公司与利星行机械(济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票据具有支付功能,票据可以作为结算的工具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货款结算,但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当接受票据的卖方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不能时,其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交付票据的买方另行支付货款,法律并未禁止。”
徐州中院在审理徐州正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正泰公司和大屯公司江苏分公司之间并存买卖合同关系和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票据关系。在票据不能按期足额承兑的情况下正泰公司具有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强行要求当事人优先主张某一个请求权。现正泰公司选择按照票据原因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向大屯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大屯能源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权的内容进行实体审理。”
因此,在票据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在双方无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当事人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选择行使原因债权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形式追索权,也可以选择按照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司法实践对此予以认可。
以上就是在商票逾期不兑付的情况下,持票人票据权益的维护方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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