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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持票人竞合选择原因债权与票据追索权的必要条件

2021-12-24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付后,有权根据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对其直接前手竞合择一选择行使票据债权或原因债权提起诉讼。

但若电票持票人未按照《电票管理办法》规则操作,导致其放弃或丧失对其直接前手追索权的情形,改以应收账款权起诉直接前手时,司法实践中则会出现以下五种不同情形:

被告对原告的原因债权无异议,法官判决被告须承担应付账款责任;

被告对原告的原因债权无异议,但要求原告在实现原因债权时须返还相关票据;若原告不返还票据,被告也无须履行原因债权义务;法官认定被告反诉要求合理,予以支持;

被告对原告的原因债权无异议,但要求原告在实现原因债权时须将相关票据返还被告;若原告不返还票据,被告也无须履行原因债权义务;法官认为原告的原因债权与被告的票据返还权当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支持被告的反诉,告知被告须另案起诉原告;
 

电票持票人竞合选择原因债权与票据追索权的必要条件

被告在原因债权诉讼中提出若原告不返还票据,被告也无须履行原因债权义务的诉求,但未获法官支持。被告履行原因债权后,再以同一诉求申请再审。再审认定原告有权择一选择票据权利或者原因债权提起诉讼,但原告客观上已无法将案涉电票返还给被告,为避免原告对货款和票据双重占有,被告给付双倍的货款,却不能依法取得票据权利进行追索,为此做了支持被告诉求的改判;

原告因丧失票据追索权而以原因债权起诉票据直接前手,被告未提出要求原告同时返还票据的诉求,法官认定被告应履行原因债权。被告履行原因债权后,遂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另案起诉原告。此时,因被告已履行原因债权,原告同时拥有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确已构成不当得利,因原告自身原因已无法返还相关电票,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但可预期结局将是原告返还票款,原被告双方利益重新回到起点。

此类纠纷发生在纸质商业汇票时,票面上对拒付日期无明确记载,《票据法》“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的时效限制也无法体现,原告提起原因债权胜诉后,可以随时将相关票据返还被告,被告在之后三个月内可向其他前手及出票人、承兑人进行再追索,其实质是将持票人的诉权等同于票据追索权了,其他前手因此未能受到《票据法》追索时效豁免的庇护。

电票环境下,ECDS系统中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被严格限定有效提示付款前提下,且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行使,以保障被追索人享有《票据法》给予的被拒付逾六个月后的被追索豁免权;逾期持票人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其票据权利将自动缩减至只可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的的追索。电票规则严格体现了维护持票人和其他前手双方的利益。

基于《票据法》和《电票管理办法》行使追索权规则,为防止持票人在原因债权胜诉后对应收账款和票据的双重占有,被告因原因债权和票据的给付而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法官应对发起原因债权诉讼的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原告同时在电票系统对被告行使追索权,以利于原因债权胜诉后的双方给付执行。如果原告起诉时已逾被拒付后六个月期限,或原告本已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时,也应向原告释明其已丧失追索权,即使原因债权胜诉客观上也无法履行;如果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告知其风险,避免诉讼结果原被告双方利益重新回到起点。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原因债权无异议,但同时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相关票据的反诉时,法官应当将两案合并审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原因债权无异议,但未提出对原告返还相关票据的反诉时,法官也应主动向被告释明,以避免嗣后发生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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