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票友咨询:清偿后得到的商票还可以向票面上的背书户发起追索吗?
就票据再追索权的相关规定来看,清偿后得到的商票还可以向票面上的背书户发起追索。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详细探讨分析一下票据再追索权,希望对大家有用。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权人偿还了应付的债务之后,依法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权人偿还了应付的债务之后,依法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与普通追索权的条件相同,所持票据必须背书连续,而且未超过《票据法》对行使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我国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规定如此短的时效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再追索权人尽快行使再追索权,减少票据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时间,从而保证整个票据市场的有效流通和稳定。行使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对其后手履行了其所负的票据债务,并依法取回票据,从而处于持票人的地位。
在选择再追索对象的范围上,再追索权人只能向其前手债务人要求偿还所负债务。当存在多个前手时,再追索权人于追索权人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向哪一位前手进行追索,也可以同时向剩余的所有前手进行追索。当其中一位前手履行了再追索义务后,再追索权人的再追索权利就已经实现了,对其来说再追索程序结束。因此,已实现再追索权利的持票人应该交出票据,以便履行再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或者使票据关系归于消灭。
再追索金额是再追索权人在履行追索义务后,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的金额。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再追索金额的构成:(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这与最初追索金额的范围大致相当。
综上所述,清偿后得到的商票还可以向票面上的背书户发起追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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