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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业务处理:质押的处理、质押解除的处理

2021-12-28

票据质押业务处理

质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质押申请日期<=质押解除日期<票据到期日;

?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质押的处理

(一)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申请:

(1) 提示收票已签收;

(2) 转让背书已签收;

(3)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5)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8)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1)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央行卖票已签收。
 

票据质押的相关操作

出质人选择需办理质押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信息。质押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名称;

(4)  出质人账号;

(5)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6)  出质人类别;

(7)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8)  质权人名称;

(9)  质权人账号;

(10)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11)质押申请日期;

(12)出质人电子签名。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质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依据质押申请信息,组成“质押申请报文(018)”,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出质人质押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申请报文(018)”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若检查失败,则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的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质权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质权人展示该质押申请并通知质权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可以选择对质押申请签收或驳回。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回复信息。质押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质权人账号;

(4)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 质权人类别;

(6)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质权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质权人账号;

(4)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质权人类别;

(6)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回复日期;

(8)质权人电子签名;

(9)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质权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质权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质权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质权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质权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质权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质人接入点,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质权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若质权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已签收”;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出质人接入点将质押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票据质押申请

二、质押解除的处理

票据质押背书后,自出质日至到期日前一天,质权人可向出质人发起质押解除业务申请。

(一)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票据在“质押已签收”状态时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解除申请。

质权人选择需办理质押解除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质权人账号;

(4)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6)质权人类别;

(7)质押解除申请日期;

(8)质权人电子签名。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质权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依据质押解除申请信息,组成“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质权人质押解除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同时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失败的,则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出质人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出质人展示该质押解除申请并通知出质人回复。

(四)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选择对质押解除申请签收或驳回。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账号;

(4)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质人类别;

(6)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出质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账号;

(4)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质人类别;

(6)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出质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出质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做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出质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出质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出质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出质人回复为“驳回”的,则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出质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解除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出质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出质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质权人接入点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质权人。

(七)质押解除未完成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质权人未发出质押解除申请、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或出质人未回复质押解除申请,即票据状态处于“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待签收”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票据到期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更改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向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分别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到期日后(含到期日),质权人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相关业务处理详见“提示付款业务处理”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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