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商票学堂 > 票据知识 >

微信扫码(手机端可以保存二维码图片,打开微信扫一扫)

二维码已失效请重新刷新页面 点击刷新页面


扫描遇到问题?请联系客服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违约不兑付,持票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21-12-28 15:10

买卖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承兑汇票属于《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的一种即汇票,在大型买卖活动中比较常见。在法律实务中,为了交易的方便,买受人经常给出卖人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转让承兑汇票,而出卖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

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是否因为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而丧失与该汇票所记载的金额一致的债权?

 

关于汇票的基础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它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这通常是持票人将其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承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由此可见,汇票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人是不容易搞懂的。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违约不兑付,持票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汇票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汇票具有实用性和常见性。汇票是《票据法》中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的一种,而且是最主要、最重要的一种,在编排体系方面放在本票、支票的前面,而且条文规定比本票、支票多得多。因此,汇票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实用的交易工具,在大型交易中很常见。

第二,汇票具有要式性和强制性。《票据法》对汇票的格式等具有强制性规定。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又如,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三,汇票具有权利凭证性和交易便利性。汇票是一种权利凭证,持票人有权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汇票记载予以承兑或付款。汇票可以依法转让。比如,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付款人为某银行,因为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后来,乙公司在生意往来中,又欠丙公司200万元,那么,此时作为持票人的乙公司就可以把其手中的1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从而抵销100万元债务;丙公司成为持票人,可以向某银行提示付款,该银行就有义务向丙公司支付该100万元。从中也可看出,汇票是非常便利的交易工具,可以代替大额现金交易,克服大额现金交易所产生的携带难、不安全等问题。

第四,汇票的真实性和无因性。首先,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票据权利独立于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合法取得汇票后,成为持票人,有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及再追索权,在经过一定时效后不行使而消灭。但是,持票人作为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享有的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仍受法律保护。《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汇票被拒付情况下,持票人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持票人有两种救济渠道

第一,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二,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
前已述及,票据权利的取得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此即基础法律关系。汇票被拒付,实际上持票人并未获得该票据权利所对应的金额款项,那么,持票人可依据买卖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民事权利。前面引用的《票据法》第十八条即表明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尊重和认可,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相应民事权利的丧失,否则有损实体公正和实质正义。举例来说,乙公司将自己持有的1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因为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进行买卖货物交易,丙公司欠丁公司300万元货款。现在,丁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那么,丁公司可以基于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向丙公司主张债权即欠付货款300万元。


更多票据追索的分析,查看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