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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诉讼案例分析:恒大商票、华夏幸福商票逾期拒付

2022-01-05

地产商票兑付情况分析

 

在华夏幸福、恒大地产先后出现商票暴雷之后,整个商票行情都受到了影响

越来越多的的企业商票逾期,尤其是地产商票逾期拒付的情况更为严峻。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分享几个地产商票在12月份的拒付情况:

 

1)隆基泰和商票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75 拒付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74 拒付

 

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7 拒付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7 拒付

 

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6 拒付

 

邯郸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4 拒付

 

邯郸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4 拒付

 

邯郸市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4 拒付

 

保定祥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3 拒付

 

邯郸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63 拒付

 

商票逾期

2)阳光城商票拒付

 

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t+ 38 拒付

 

杭州金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8 拒付

 

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t+ 37 拒付

 

杭州金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7 拒付

 

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t+ 34 拒付

 

杭州金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4 拒付

 

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t+ 33 拒付

 

杭州金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3 拒付

 

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3 拒付

 

福州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3 拒付

 

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3 拒付

 

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t+ 32 拒付

 

杭州金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2 拒付

 

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2 拒付

 

福州海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2 拒付

 

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2 拒付

 

沈阳光兴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2 拒付

 

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t+ 31 拒付

 

杭州金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31 拒付

 

3)中南商票拒付

 

海门锦汇置业有限公司 t+ 53 拒付

 

常熟中南金锦置地有限公司 t+ 20 拒付

 

常熟中南金锦置地有限公司 t+ 19 拒付

 

临沂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t+ 19 拒付

 

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 t+ 19 拒付

 

从这些地产商票拒付情况来看,可以看出商票拒付情况是比较严峻的,有的逾期拒付已经两个多月了,暴雷的商票企业也越来越多。

 

而恒大商票逾期拒付的就更不用说了,之前查询到的数据反馈是有的已经逾期拒付一年多了,并且现在逾期的商票数量还在不断的剧增。

 

那么,在这种整个商票行情不好的情况下,持票人最好是想办法通过票据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商票拒付纠纷了。

 

恒大商票&华夏幸福商票诉讼指导

 

以持票人权益保障为切入点

 

一、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持票人无论是第一手持票人还是后手持票人取得票据一般基于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基于与出票人或前手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第二种就是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也就是前手持票人因资金需求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或其他公司,按一定的贴现率换取一定的现金,银行或其他公司就成为了持票人。

(一)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1.如果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手持票人,该种情况下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权利,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系同一主体,比如持票人持有的出票人、承兑人均系恒大某公司,在该种情况下如果恒大某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则债权实现的风险将大大提高。

 

2.如果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后手持票人,那么该种情况下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可谓是对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多了几层保障,而且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那么此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的注意,那就是: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追索权

 

追索权是票据持有人非常重要的票据权利,但为了让持票人尽快行使该权利,法律对追索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即第一种,后手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后手持票人如果对其后手进行了清偿或提起了诉讼,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否则,在期限内不行使追索权则该权利即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当、必须、十分重视该期限。

 

(二)基于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对出票人有严格的资信审查,且手续繁琐,很多持票人转而向民间贴现,简单说就是买卖票据。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会议纪要》,并即时生效,《九民会议纪要》对民间票据贴现的意见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因此,针对民间贴现而取得票据的持有人救济途径显而易见,可以起诉前手要求返还贴现款并返还票据,但票据如果不能返还的只能向出票人主张权利了。

票据诉讼案例

 

二、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交易关系即是基础法律关系,常见的比如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先有买卖关系,买主为支付价金而向卖主出具承兑汇票。

 

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即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该两种债权如何行使,应当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行使顺序。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当事人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选择行使原因债权。如果双方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在票据债权不能实现时,也就是付款请求被拒且取得被拒证明的,可以形式原因债权。

济南中院在济南君行物流有限公司与利星行机械(济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票据具有支付功能,票据可以作为结算的工具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货款结算,但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当接受票据的卖方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不能时,其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交付票据的买方另行支付货款,法律并未禁止。”

徐州中院在审理徐州正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正泰公司和大屯公司江苏分公司之间并存买卖合同关系和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票据关系。在票据不能按期足额承兑的情况下正泰公司具有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强行要求当事人优先主张某一个请求权。现正泰公司选择按照票据原因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向大屯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大屯能源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权的内容进行实体审理。”

因此,在票据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在双方无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当事人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选择行使原因债权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形式追索权,也可以选择按照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司法实践对此予以认可。

 

以上就是在商票拒付后,持票人在票据诉讼中可以主张的一些票据权利,仅供参考。

 

此外,最近大家对于恒大商票拒付诉讼的需求性比较大,在此小编以恒大商票拒付事件来跟大家分享法律诉讼的相关操作,希望对大家有用。

 

恒大承兑汇票拒付事件的法律诉讼操作要点

 

恒大地产商票暴雷,6月份就有媒体爆出的其商票拒付事件至今无下文,恒大相关的案件被最高院指定广州中级法院集中管辖。

 

持票人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恒大商票拒付纠纷,针对此次电子商票拒付纠纷,做简要法律分析和操作建议。

 

一、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而通过电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提示付款表明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有部分法院判例显示,对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后又撤销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未发起提示付款,法院判决不支持追索权。

 

【操作要点】在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即可,切勿撤销提示。

 

 

二、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

以目前恒大体系面临的困境来看,短期很难兑付导致对提示付款“不应答”是常态。按照《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据状态将会自动变更为拒付状态。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后票款未获兑付,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应在发起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后的六个月内发起追索通知,以行驶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在票据系统发出追索通知后,有个别被追索人恶意点击接收票据,持票人在不熟悉操作系统情况下如果点击同意签收,就会使票据进入被追索人的票据系统,导致持票人失去票据占有。有些法院会对持票人身份不认可从而不予立案,这将给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带来极大困难。

 

【操作要点】持票人在票据系统发出追索通知后,在没有获得被追索人或承兑人通过线下方式支付的票款前,切勿再操作未获付款的票据。

 

三、起诉时间的确定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消灭。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在票据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即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要点】在恒大公司无法兑付到期商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恒大公司获得票款无望的现实情况下,持票人最为现实的获得票款的手段为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

 

四、票据的取得方式审查

 

买卖票据或未付对价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贴现”,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依照最高院《九民纪要》精神,向不具备资质当事人贴现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甚至,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将送公安机关。所以,通过买卖票据方式取得或未付对价的,持票人要求前手背书人支付票款而行使追索权的,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操作要点】持票人在诉前应重点审查与直接前手有无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贸易关系、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合法方式取得票据。

 

五、那么,恒大体系下的承兑人公司是否应当作为被告?

 

商业承兑汇票主体有多个,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等。理论上,持票人可以起诉前手的任何一个背书人,包括承兑人或出票人。虽然前述主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恒大体系下的公司是否作为被告应根据背书情况仔细斟酌。从市场流传的信息看,恒大的纠纷有被集中管辖的可能。一旦将恒大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有些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集中管辖法院。因为集中管辖法院很可能会将案件拖着不及时审理,最终耽误持票人回款时间,所以集中管辖还需要甄别是最高院发文集中管辖,还是广东省高院发文集中管辖。

【操作要点】最高院下文集中管辖的,就不建议将恒大体系下的公司列为被告了;广东省高院下文集中管辖的,刚可将恒大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

 

六、票据纠纷管辖地法院的选择

 

就管辖法院来说,票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恒大纠纷涉及案件众多,案件在广东省内集中管辖的可能性极大。为避开集中管辖耗费的时间成本,建议尽量避开广东省法院作为商票纠纷管辖地法院。

 

【操作要点】避开被告为大企业的住所地法院和广东省的法院,尽量选择审理过票据纠纷的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

 

七、拒付证明如何取得

在纸质承兑汇票的时代,取得拒付证明较困难。而拒付证明又是票据纠纷案件最为核心的证据之一,于是,票交所在2020年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规定票据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及之后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处理规则: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仍未应答的,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这一规定虽然针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但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出的票据也同样适用。

 

【操作要点】票据提示付款后未获兑付的,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状态的均可追索,通过系统打印的票面、背书、提示付款及发出追索通知及票据状态等证据。

 

最后,由于恒大体系后续发展状况不明,启动司法维权也是及时止损的有效措施。对到期未获兑付的票据尽快启动司法程序,避免超过时效带来更大的损失。

 

 

恒大商票诉讼案例分享:

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661号

申请人: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9号恒大御园4栋/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诉讼记录

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胜龙粉磨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附:恒大诉讼一览

1、7月23日,广发银行申请财产保全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事件曝光。几日后恒大就表示已与广发协商完毕。

2、7月28日,淮北矿业公告,起诉恒大及下属子公司,涉工程款与违约金约4.01亿元。

3、同时ST坊展发布公告,由于与高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商业纠纷,恒大所持有廊坊发展20%股权被冻结。7月30日,恒大发布公告对于事件说明,但态度对于前期事宜明显缓和。

4、8月2日,利欧集团公告称,因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广告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向相关法院提请诉讼及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截至2021年4月30日,恒大地产拖欠聚胜万合广告费7123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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