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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案例:票据进信托保理,授信户被银行和保理追责,怎么办?

2022-01-10

有持票企业反馈:票据进信托和保理了,但是到期之后不兑付,被信托追责了,成为了被告。

案例

原告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被告系一家主 营家具销售业务的公司。被告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 展”)的下属公司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础交易债务人”)签 订各种合同(以下合称“基 础交易合同”),被告与基础交易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合同。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 被告对基础交易债务人享有8笔(共计22, 486, 816. 10元)应收账款(以下简称 “标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债务人向被告提供由蓝光发展作为承兑人的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商票”)。

自2021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签署8套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指双方签署 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以及被告及法定代表 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每一笔应收账款转让对应一套交易文件)。根据交易文 件的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8笔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告向被告支付对应转让价 款共计19, 658, 828元;且为担保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之实现及被告自身向原告履 行《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责任,被告将标的商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上述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全部标的商票,且原告已如约向被告 支付全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标的商票承兑人蓝光发展经 营财务状况岀现明显且严重的恶化,标的商票已存在严重的兑付风险,导致原告 受让之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亦存在不能清偿之风险。
 

票据进信托保理,授信户被银行和保理追责,怎么办?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第5. 2条和第9. 2条第(2 )款约定,如用于提供担 保的标的商票存在兑付风险,或该标的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出现财务状况、经 营状况恶化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回款的情形,被告自收到原告通 知补充担保措施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经原告认可的有效、足额的担保措施。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标的商票 兑付的情形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充担保措施。如原告要求被告补充担保措施 的,被告应自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经原告认可且有效、足额的担保措 施,逾期提供的,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条款,在标的商票存在兑付风险、承兑人蓝光发展经营财务状况恶 化,可能影响标的商票兑付及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 告提供原告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被告亦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提供补充担保之 义务。

原告与被告签订之《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 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目前由于承兑人蓝光发展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原告受让之应收账款债权已存在不能清偿的现实风险,故原告特请求贵院依法判 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向原告提供补充担保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应收 账款转让合同》第16. 2条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的 约定,因合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管辖。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这个就是某信托公司对原持票人发起的民事起诉状,可以看出当信托公司发现某一商票到期不兑付之后,其是可以起诉

简单来说,这个案例就是说这一票据进入信托公司了,但到期后不兑付,信托公司觉得标的商票已存在严重的兑付风险,所以起诉了原持票人。


也就是说,原持票人成为了被告。

在面对被起诉的这种情况,被告人不知道该怎么应对,这也很正常,毕竟这些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事情了,需要专业的票据律师来协助才可以更好的应对票据诉讼。

如若,遇到这种被起诉的情况,可以找商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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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此类票据进信托和保理,有一些授信户开始被银行和保理追责,我们商票易有充足的律师资源,可以负责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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