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持票企业反馈:票据进信托和保理了,但是到期之后不兑付,被信托追责了,成为了被告。
案例
原告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被告系一家主 营家具销售业务的公司。被告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 展”)的下属公司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础交易债务人”)签 订各种合同(以下合称“基 础交易合同”),被告与基础交易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合同。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 被告对基础交易债务人享有8笔(共计22, 486, 816. 10元)应收账款(以下简称 “标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债务人向被告提供由蓝光发展作为承兑人的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商票”)。
自2021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签署8套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指双方签署 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以及被告及法定代表 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每一笔应收账款转让对应一套交易文件)。根据交易文 件的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8笔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告向被告支付对应转让价 款共计19, 658, 828元;且为担保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之实现及被告自身向原告履 行《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责任,被告将标的商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上述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全部标的商票,且原告已如约向被告 支付全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标的商票承兑人蓝光发展经 营财务状况岀现明显且严重的恶化,标的商票已存在严重的兑付风险,导致原告 受让之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亦存在不能清偿之风险。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第5. 2条和第9. 2条第(2 )款约定,如用于提供担 保的标的商票存在兑付风险,或该标的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出现财务状况、经 营状况恶化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回款的情形,被告自收到原告通 知补充担保措施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经原告认可的有效、足额的担保措施。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标的商票 兑付的情形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充担保措施。如原告要求被告补充担保措施 的,被告应自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经原告认可且有效、足额的担保措 施,逾期提供的,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条款,在标的商票存在兑付风险、承兑人蓝光发展经营财务状况恶 化,可能影响标的商票兑付及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 告提供原告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被告亦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提供补充担保之 义务。
原告与被告签订之《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 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目前由于承兑人蓝光发展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原告受让之应收账款债权已存在不能清偿的现实风险,故原告特请求贵院依法判 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向原告提供补充担保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应收 账款转让合同》第16. 2条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的 约定,因合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署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管辖。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这个就是某信托公司对原持票人发起的民事起诉状,可以看出当信托公司发现某一商票到期不兑付之后,其是可以起诉
简单来说,这个案例就是说这一票据进入信托公司了,但到期后不兑付,信托公司觉得标的商票已存在严重的兑付风险,所以起诉了原持票人。
也就是说,原持票人成为了被告。
在面对被起诉的这种情况,被告人不知道该怎么应对,这也很正常,毕竟这些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事情了,需要专业的票据律师来协助才可以更好的应对票据诉讼。
如若,遇到这种被起诉的情况,可以找商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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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此类票据进信托和保理,有一些授信户开始被银行和保理追责,我们商票易有充足的律师资源,可以负责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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