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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时效起算日是怎么算的?适用对象又有哪些?

2022-01-17

票据的时效起算日是怎么算的?适用对象又有哪些?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仅供参考。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票据的时效起算日是怎么算的?适用对象又有哪些?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综上,就是票据时效的相关期限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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