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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不兑付,提示付款的选择不同,追索会有什么差别?

2022-01-17 10:32

在某一商票到期不兑付的情况下,持票人可能会先考虑协商解决,但是如若协商不成,票据追索就是持票人强而有力的维权方式。

但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会受到提示付款的选择的影响,毕竟通的提示付款操作,会有很大的差异性。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探讨一下不同的提示付款操作,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操作提示付款

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操作提示付款,一旦该商票被拒付了,持票人享有完整的票据追索权。

也就是说,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操作提示付款后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

追注意:提示付款期限=到期后10天内。

 

商票到期不兑付,提示付款的选择不同,追索会有什么差别?


二、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逾期提示付款,虽经作出说明,在票据时效内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但如承兑人拒付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时效内提示付款,则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律师建议

持票人建立商票台账制度,定期查阅商票到期时间,及时行使票据权利。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是为了实现票据权利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如果不按照规定履行此程序,持票人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实现就缺少了一层保障。如持票人确实发生逾期提示付款情况,则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说明,并向其主张付款。如遭拒付,可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请求付款,或者依据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付款。

 

在此需要特别提示,持票人切勿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又在提示付款期后重新提示付款,因为这样会撤销前一次的提示付款,产生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法律风险。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判决】认为“本案中,持票人虽系提前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中核工公司是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鉴于承兑人中核工公司均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即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故持票人博湖农商行并不丧失对所有前手即吉林集安农商行、龙里国丰村镇行的追索权。”此案特殊之处在于持票人存在既提前提示付款又逾期提示付款情形,但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拒付付款,同样可认定享有追索权。

 

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896号】认为“乔合里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新沃运力公司提示付款并撤回,并且其后续并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乔合里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新沃运力公司提示付款,新沃运力公司拒绝签收。此等情形属于“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情形。持票人乔合里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在票据到期日后逾期提示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

 

 

三、可提前提示付款,但建议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丧失前手追索权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以承兑付款,也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在到期后日付款。在实践中,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前(简称“期前”)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付的,那么当票据到期后,持票人需要在提示付款期内(票据到期10日内)再发一次提示付款行使票据权利。因为期前提示付款流程因承兑人的拒绝而结束了。如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未予应答,那么当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无需再发一次提示付款,因为ECDS系统会显示提示付款状态一直持续,如果承兑人到期后未签收付款的,仍可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享有追索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持票人切勿在付款提示期后(票据到期10日后)重新提示付款,这会导致之前的提示付款被撤销,可能产生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前手追索权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如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在期前拒绝付款的,则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持票人需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前手追索权。


小结:要想享有完整的票据追索权,那就得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操作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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