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供应商作为票据背书人,到期后票据不兑付,被起诉了怎么办?
如若,作为某一票据背书人,遇到这种到期后票据不兑付被起诉的情形,最好还是要请专业的律师去应诉,否则就放弃了抗辩权利,会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商票易小编分享两个这一票据诉讼情况的抗辩观点,仅供参考。
抗辩角度一:提示付款瑕疵。
1、 未按期提示付款。
在(2017)最高法民终249号案件中,持票人因未按期提示付款,导致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 未行使付款请求权或未获得拒付通知,而径行行使追索权。
在(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43号案件中,持票人并未向银行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而直接向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被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本案,持票人并未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而直接向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驳回持票人的起诉。
抗辩角度二: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在(2020)苏11民终2591号案件中,持票人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取得案涉票据,其与票据转让人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应收款的转让实质是票据贴现。该行为应属无效。案涉票据与贴现款应当相互返还,且持票人不享有票据追索权。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取得案涉票据,其与票据转让人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应收款的转让实质是票据贴现。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持票人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对案涉票据进行“贴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应属无效。案涉票据与贴现款应当相互返还。持票人因“贴现”取得票据系非合法持票人,故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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