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电子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是怎样的呢?
1、提示承兑的性质和效力
提示不是票据行为,是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提示与民法上的请求相似,但在行为方式上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民法上的请求,口头、书面形式均可,提示则必须出示票据,交付款人验看,口头要求或不出示票据而以其他文件要求承兑或付款的,不发生提示的效力。
提示的效力,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不但表现持票人对票据权利的主张,还能中断票据时效,又可保全追索权。
2、提示承兑的当事人
持票人为提示承兑人,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接受提示承兑的人。
票据权利人授权代理人为提示承兑,与本人提示承兑效力相同。
3、提示承兑的期限
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即为提示承兑的期限;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提示承兑的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4、提示承兑期限的效力
持牌偶人应当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示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综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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