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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期限,如何救济?

2022-04-24

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期限,如何救济?
 

2月17日下午接到前往青岛出庭的指导律师律打来的电话,说是在青岛某法院的案件审理结束,以庭前和解的形式结案,我方诉求得到支持,银行同意支付已经逾期好几年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虎年首案以这种形式开局,真是个好兆头。同时给我们的启发是:律师的执业行为也是企业生产力的一种补充。

 

实际上,这起票据逾期2年以上的案子,大概是在去年的7月份,指导律师交给我的。是他朋友企业承兑汇票因超过承兑期限2年以上,而被银行拒付的案件。让我草拟律师函,后来虽准备好了起诉状,但是最终因企业没有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也就没有网上立案。到年底了,企业又想起了这件事,也准备好了立案需要的所有书面材料,去年12月底我通过网络把案立上,就有了刚过春节,一开庭银行同意我方诉求,和解结案。前几天听说当事人已经收到银行的支付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期限,如何救济?

现在回想接案伊始,查找到的很多同类典型案例给了我启发。接着对基层法官解决此类案件的“内心确信”形成等方面展开分析。同时也向在银行专业从事银行承兑汇票多年的朋友,了解银行对这种业务的决策逻辑,做好案前尽职调查,最终决定采用诉讼的手段来解决。但是由于企业无法及时提供立案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证据,加上企业的积极性实在是不高。在我们的多次催促下,去年底企业终于提供了立案需要的证据资料,我们也才在网上一次性立案成功。

 

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说的庭前和解结案。银行出庭的代理人现场用专用机器检测汇票真实无误后,当场决定接受法官的庭前调解,在企业提交法定的书面文件后,全额支付票面金额,但是银行也提出过错在企业,他们不负担诉讼费,这种诉求合理合法,企业同意,案件圆满解决。

 

刚好借此机会,梳理一下通过检索多起类案的案例,总结下承兑汇票逾期之后的司法救济对策。

 

尽管案件是解决了,但是也提醒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严守票据的时限。

当事企业应该重视遵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如此以来是成本最小、麻烦最少的方式。因为《票据法》之17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到期日2年。因此超过了2年的期限,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那么,丧失票据权利,是否就意味着持票人无法要求银行支付票面金额了?显然不是。

如果根据《票据法》之18条规定,虽然持票人因为时效的经过丧失票据权利,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这里的民事权利,亦即法律上所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我检索到的多起判决案例看,基本上涉案判决的法律依据,都是根据这条作为判决依据的。

 

其中有起案件,法官在本案点评中表述说:“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因此,该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

 

持票人怠于要求支付款行支付票款,超过两年权利时效,虽然持票人实体权利没有消灭,依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势必增加双方诉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持票人为快速实现票据权利,应提高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汇票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

 

尽管最终能够要求银行支付票面金额,但是花费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实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最有效的方法是按照票据所载承兑期承兑。万一因工作人员疏忽超期,及时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方式尽快得到司法途径的救济,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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