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波又一波的地产商票逾期,不少地产公司提出了各种协商方案。以票换房、换车位、换商铺;追加逾期利息换开展期票;分期付款展期协议。诸如此类的和解方案纷纷上线。当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近期有一位票友就发来这样的提问:票据逾期,与承兑人达成和解,放弃了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再向其他背书人要求逾期利息?
答案恐怕不尽如人意,如果持票人与承兑人达成这样的和解,且已签署有效的和解协议,那么则不能再向其他背书人请求逾期利息了: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其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持票人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此得不到付款并非基于持票人的主观自愿放弃,而是客观不能实现或无法实现。
2-持票人先行与付款人暨出票人/承兑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付款人支付票据本金,持票人放弃利息等其他票据权利。
付款人/承兑人履行完义务后,存在于该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持票人不得再行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目前来看,各地产公司提供的和解协议均存在多个版本,在实际执行中,如持票人占据票据一些优势,如为金融机构或已诉讼且马上进入开庭环节,承兑人提供的和解方案相较于其他持票人会优惠的多。
天救自救者,这话什么时候都没错。也就是说,持票人在遇到商票到期不兑付/拒付的情况下,最好还是积极行动,可以采取追索、诉讼等方式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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