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未到期之前都是可以操作背书转让的,所以很多商业承兑汇票都会有一些中间背书人。
那么,经几次转让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提示后不付款起诉谁?是起诉出票人、承兑人?还是背书人、保证人?
在此,商票易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分析一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的,作为持票人可以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自由选择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起诉行使追索权。
更多票据追索的操作,查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多久不能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