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呢,发生在A、B、C三个人身上,就是A呢跟B公司有贸易往来,A公司在B公司购买了一批材料用于生产,签订相关购买合同并且货款用票据支付。那B公司运营需要比较多的现金流,将票据背书给了C公司。汇票到期的时候,承兑人不付钱给C公司,C公司就向B公司发起了追索。B公司在收到追索通知后,以当初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请求A公司支付。
那大家是怎么看的呢?会不会有人这样想,很合理啊,A公司欠B公司钱,B公司欠C公司钱,那A公司直接付给C公司就好了嘛,这样票据就结清了。然后也不需要B公司再多一步了,大家时间都很宝贵的,小伙伴们你说对不?
当然不对啦。票据被拒付后,原则上持票人有权向全部票据前手追索票据款本息,在票据前手系多个民事主体时,某一前手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承兑人或出票人在接收到持票人追索通知后积极承担了票据责任,则其他票据前手无须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前手支付了,其他前手就不需要再支付了,你总不能一张票叫每个前手都付一次吧。所以在上述例子中在没有明确B公司是否已经承担票据责任时,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直接支付给C公司。
这下大家明白了吗?为了大家各自的权益,即便时间很宝贵,也要给出明确态度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如果还有其他不了解的票据知识,欢迎大家留言咨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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