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小伙伴,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周末,今天又是与你们分享票据知识的一天。今天讲的内容是持票人仅进行线下追索,是否会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呢?就是A手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了,但是他并没有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线上发起追索,只通过线下发追索通知书等方式行使他的追索权。

按道理无论是线下追索也好,线上追索也好,同样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追索权,怎么线下就有可能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呢?在实际的案件中,部分法院会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发起追索。线下发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均非合法的行权方式,如持票人未能在被拒付后六个月发起线上追索的,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也有的法院认可线上追索和线下追索均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合法方式,持票人不因行权方式的不同而遭受不利益。所以同一个情况在不同法院的判断中会有截然不同的效果。

为什么会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观点呢?
认可未经过线上追索的不会丧失追索权的观点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是呢,该规章并没有说明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就会丧失追索权。
认可未经过线上追索的会丧失追索权的观点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线下追索是否满足票据的要式性: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凡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要式规定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所为行为无效。那线下追索时是否满足票据的要式性?线下追索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签章”和“出示票据”的法定程序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才能成立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实物印章的行为不具备签章效力。

第二从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线下追索的方式,则可能产生以下后果:1.因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清偿后无法获得相应票据,无法行使再追索权;2.因线下追索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3.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票据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加大电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等不良后果。因此不支持线下追索。

由于目前法院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未发起线上追索而直接线下追索的,是否构成合法有效追索”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观点,我们建议:
采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结算的企业,在提示付款后被拒绝的,如果存在多个前手,务必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对每一位前手均发起追索,以防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好啦,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有其他不理解的及时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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