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引入一个小故事:
A企业与B企业有贸易往来,支付货款时,A企业向B企业背书转让了C企业为承兑人的票据。票据的到期日是到明年的3月份,但是在今年的9月份,C企业有关票据涉嫌违约犯罪,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B企业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就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这个时候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票据尚未到期,未被拒付。
我国的合同法有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持票人知道承兑人发生重大事件,预期在合同期满之前承兑人会毁约。这种想法也就是我们说的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上有表示:当出现了预期违约的情形后,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可以行使预期违约救济请求权;当然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不顾已经出现的预期违约情形,而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然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转化为实际违约,从而债权人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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