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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未到期,持票人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债权吗?

2022-09-22

嗨喽小伙伴们,大家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内心在想什么呢?有没有人想的是:“什么啊?不按常理出票,不讲武德。当然不可以了,拒付拒付。”确实呀,没到期呢,怎么就让人家还款了?


 
那如果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发生了重大事件,导致很大概率到期账户上没钱可以支付呢?那像这种情况,还不如趁着他现在账户有钱,赶紧要钱呢。要是一直等到票据到期了,那钱真的回不来了。

这里引入一个小故事:
A企业与B企业有贸易往来,支付货款时,A企业向B企业背书转让了C企业为承兑人的票据。票据的到期日是到明年的3月份,但是在今年的9月份,C企业有关票据涉嫌违约犯罪,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B企业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就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这个时候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票据尚未到期,未被拒付



 
大家认为这件事情,法院会怎么判呢?
我国的合同法有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持票人知道承兑人发生重大事件,预期在合同期满之前承兑人会毁约。这种想法也就是我们说的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上有表示:当出现了预期违约的情形后,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可以行使预期违约救济请求权;当然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不顾已经出现的预期违约情形,而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然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转化为实际违约,从而债权人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债权人面对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为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债务人预期违约,则债权人可立即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上面的故事中,持票人并未要求法院确定或判令解除买卖合同,而是基于买卖合同要求直接前手支付货款,即要求直接前手继续履行合同。这并不符合“行使预期违约救济请求权”,因此在这小故事里面,法院不应该支持B公司的主张啦。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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