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向B签发了一张电子商票,票据金额为1500万元,票据期限为一年,承兑人为A公司。
票据到期前,B将这张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票据到期后,C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绝付款。此后,C公司对B进行了拒付追索。根据B出具的清偿票据款证明,B已向C公司清偿了1500万元。
追索期内,B作为再追索权人以出票人A公司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故事就是这么一个故事,其实目前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提供收据是不足以证明已经实际付款了,对比之下,银行转账更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流转关系。那么在票据追索权之诉中,被追索权人不能提供该等证据的情况下,被追索权人可否仅凭持票人出具的付款证明等收据,行使再追索权呢?

那法律都说明是要收据了,所以事情就很明晰啦,法院当然会支持B公司的诉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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