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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持票人出具的清偿证明,被追索人可行使再追索权吗?

2022-09-28 14:54

哈喽小伙伴们,临近国庆,额度紧张业务抓紧喽。之前的话跟票友们讲过,未清偿以及未明确清偿的情况下能否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那看过的票友们就知道啦,是不可以的。那我们今天就讨论一下,仅有持票人出具的清偿证明,被追索人可不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那今天我们就以一个小故事给大家讲解吧:
A公司向B签发了一张电子商票,票据金额为1500万元,票据期限为一年,承兑人为A公司。

票据到期前,B将这张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票据到期后,C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绝付款。此后,C公司对B进行了拒付追索。根据B出具的清偿票据款证明,B已向C公司清偿了1500万元。

追索期内,B作为再追索权人以出票人A公司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故事就是这么一个故事,其实目前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提供收据是不足以证明已经实际付款了,对比之下,银行转账更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流转关系。那么在票据追索权之诉中,被追索权人不能提供该等证据的情况下,被追索权人可否仅凭持票人出具的付款证明等收据,行使再追索权呢?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说明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那法律都说明是要收据了,所以事情就很明晰啦,法院当然会支持B公司的诉求啦。
那各位票友们,大家在支付票据款本息时,应要求持票人出具相应收据呀。收据不仅可证明被追索权人已向持票人支付了相应票据款本息,同时该收据中载明的清偿时点是三个月的再追索权权利时效的起算点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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