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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被受理破产申请后,持票人可否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追索权之诉

2022-10-10 10:38

各位票友们,国庆已经在向你招手了,七天小长假,做好规划了吗?今天想跟大家一起来探讨的是前手被受理破产申请后,持票人可否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追索权之诉?

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如果前手已经被受理破产申请了,那就代表着他真的没钱了,那你追索他,其实也意义不大了。

跟大家讲一个小故事吧:
A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金额为30万元,汇票半年票。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后,B公司成为最终持票人。票据到期后B公司提示付款,但是被拒付了。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次年B公司起诉A公司,行使追索权,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受理前手的破产申请的,如持票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直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B公司应该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所以B公司的诉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持票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持票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前,如持票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前手享有票据款本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票人应首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不迟。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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