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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与出票人约定逾期利息高于LPR四倍的部分,法院是否支持

2022-09-30 16:13

哈喽各位票友们,有多少人是今晚需要在高速上过夜的呢?记得买点面包和水,准备好充电宝打个持久战呀。好啦,废话不多说,今天想跟大家讨论的话题是持票人与出票人约定逾期利息高于LPR四倍的部分,法院是否支持。大家怎么看呢?

 
讲个案例:
2020年1月3日,湘江投资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沧州科罗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400万,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3日,收款人为沧州科罗公司,承兑人为湘江投资公司,到期日为2020年6月28日,票据已经承兑且可以转让。

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沧州科罗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并被拒付。2021年2月19日,沧州科罗公司与湘江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就票据兑付方式如下:2021年3月28日兑付200万元,2021年4月28日兑付200万;同时“违约责任”约定:湘江投资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票据款的,须向沧州科罗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年利率为17%

鉴于湘江投资公司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向沧州科罗公司支付票据款本金,沧州科罗公司以湘江投资公司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利息以每年17%的标准计算。诉讼中,沧州科罗公司主张年利率17%的利息过高,法院不应予以全部支持,并主张应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所以大家认为法院会怎么判?
针对上面的案件,法院认可了持票人和出票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约定的效力,同时,类推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管制规则,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调减,仅支持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所以各位票友们,大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率逾期付款利息起止点利息计算基数等内容。当然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因为即便约定超过该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也不予支持的哦。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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