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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之诉中,持票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2-10-09 16:46

哈喽各位票友们,今天小编跟大家聊的是作为票据权利人,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更好地行使票据权利。
 
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持有廊坊市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出票人和承兑人)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背书情况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
 

汇票到期后,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依法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被拒绝付款,之后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以收款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系收款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诉讼中,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行使票据权利所依据的票据为廊坊市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开具,该公司所在地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基于该票据产生的民事纠纷均应当由票据开具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不认可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前述主张,法院认为持票人有权仅以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追索权之诉,通州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金融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

那关于在票据纠纷中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合法持票人应该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被告。综合衡量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哪个更便于诉讼,更便于节省成本,从而确定管辖法院。 

那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都在外地省市,造成管辖法院也在外地的情况。为便于诉讼,持票人往往会将票据在到期日之前背书给本地“熟悉”的企业,使其成为持票人,以其作为原告,自己作为被告,从而可以在当地进行诉讼,以减少诉讼成本。如果持票人仅选择一个前手为被告的,则其应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承兑人及承兑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持票人选择多个前手为被告的,其有权在不同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承兑人及承兑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中择一法院诉讼。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可选择以下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住所地法院;2.承兑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3.票面记载的承兑人开户行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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