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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质权人是否享有票据法上的追索权?

2022-10-11 15:17

哈喽大家好呀,今天有没有被风刮到,有没有感觉很冷?人在广州的小编在毫无预兆的“冬天”里,早上穿着短袖瑟瑟发抖,中午午休被热醒。记得之前学地理的时候,新疆就是“早穿棉袄午穿纱,围着火炉吃西瓜”,这下我是感受到了新疆气候了。好了废话不多说,今天跟大家聊的是承兑汇票质权人是否享有票据法上的追索权?
 
首先大家要知道,承兑汇票正常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被拒付后是有追索权的,这个毋庸置疑。但是承兑汇票的质押人就是什么身份,为什么在追索权上有争议?质押就是把不能马上兑钱的汇票抵押给银行或三方,他们借现金给你周转,也会收你一定利息,等你周转好了钱还给他们,他们把汇票还给你收你本息。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
 
质押一般是暂时将票据权利质押给资金方,获得票据到期日前一定时间的资金流通性。而贴现是直接把票据转让给了资金方。也就是说质押人在到期前都是不含有票据权利的。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案子:
2015年1月21日家公司开立票款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给收款人乙公司,后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再背书质押给丁,现丁为持票人。2015年1月19日,甲开立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给收款人乙公司,后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再背书质押给丁,现丁为持票人。
 
甲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和2015年4月9日向丁出具四份确认函,对上述四份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到期日、票号及票据金额等予以确认,并承诺将按期兑付。票据到期后丁通过委托银行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银行出具支付结算通知查询复查书及拒绝付款理由书,丁被拒绝付款,理由为无款支付。至今甲公司仍未给付丁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
 

丁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公司给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500万元,并承担自票据到期日起至票款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乙公司对给付丁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辩称,票据上我司印章真实,对票据及背书转让事实均无异议,但因丙公司未对我司供货,我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持票人包括贴现取得票据的银行,也包括质押取得票据的银行和担保公司。
 
所以大家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背书人乙公司关于被背书人丙公司未供货不应向其付款,不承担票据责任的抗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关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规定,不应予以采信。乙公司都跑不掉更何况甲公司呢?
 

所以大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抗争,不要躺平不要躺平不要躺平,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最近商票逾期越来越严重,很多人手上的票都逾期了,就是感觉钱拿不回来了,起诉还要花多一笔钱,得不偿失。就以我一客户手上的融创票来说,他的融创票几百万了,有的逾期了有的没有,到期的都没有到时付款,手上不到期的票死等也没用。
 
已经逾期了,诉讼这个事情干也得干不干也得干,是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抓手,越快越好!费用不是石沉大海,是投资维护拿回当前被侵犯的权利!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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