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小编一直就主张大家要好好珍惜自己的票据权利,如果自己手上的票出现一点新闻,趁着他还流通的时候趁早贴了。已经逾期拒付了,就联系我们看看是否有协商方案或者是做好起诉准备。就像小编昨天说的,目前商票易有关于富力集团和恒大的协商方案,大家有需求尽快联系。
票据拒付,行使票据追索权:
(1)行权对象
商票被拒付后,依法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在起诉时可将前述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仅起诉部分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应在商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否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仅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不属于此路径下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2)行权时效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时效为两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商票自出票日起算;对背书人的追索时效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保证人的追索时效,如商票载明了保证期间的,则适用商票上载明的期间,如商票上没有载明或者载明情况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
(3)行权范围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追索款项的范围包括票据本金、迟延兑付票据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管辖法院
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而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的则为商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票据拒付,主张合同债权:
一般而言,背书转让商票,目的是用来支付基于基础合同项下欠付的款项。因此在商票被拒付后,除可行使票据追索权收回债权外,也可以回归基础合同,根据基础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合同债权。
(1)行权对象
当商票被拒付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持票人有权依据基础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合同债权。
其他第三方与持票人存在基础合同,其他第三方为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对持票人的付款义务,而让前手背书转让商票给持票人。此情况下,持票人基于基础合同行权的对象应为其他第三方而非前手,但持票人的请求权基础与上述情况并无差异。
(2)行权时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行权范围
依据基础合同约定,持票人有权要求合同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如货款、设计费等),并依据基础合同约定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管辖法院
若基础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则以对方的住所地或者基础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法院为准。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欢迎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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