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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2020-10-28 14:53

票据保证一经成立即对票据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表现在保证人、票据权利人、被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


那么,票据保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首要的是,大家得清楚票据保证是对票据当事人的,在此是从保证人的角度进行分析的。




第一,保证人的责任

《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除外”。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的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独立性以及连带性。


1)从属性

首先,保证必须依赖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存在,在被保证的债务归于消灭时,保证责任也归于消灭。其次,被保证人承担的是追索义务,则持票人对被保证人的保全行为对保证人也发生效力;反之,如果持票人对被保证人的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或行为终止时,保证人的责任也同时免除。最后,保证责任的时效期间与被保证责任的时效期间相同,被保证人责任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保证人的责任也归于消灭。


2)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债务保证在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情况下,独立于债务的基础关系,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原因关系无效而无效,票据保证依然有效,保证人依然要履行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仅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负保证责任,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或者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汇票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3)连带性

票据保证的连带性是指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民事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处于同一地位。


第二,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包括对票据权利人的抗辩权以及履行保证义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其自身享有的抗辩权以及对被保证人抗辩权的援用。

除了上述抗辩权外,保证人在履行了自己的保证责任后,解除了自己以及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的票据债务,并由此产生了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



综上所述,就是票据保证的部分法律效力,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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