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持票人是享有追索权的,而持票人就是追索人。而又追索人自然就有被追索人。
那么,被追索人一定拥有再追索权吗?
那可不一定!当持票人对前手没有追索权时,通过电票系统进行“非拒付追索”,此时,被追索人并没有向持票人清偿票款的义务!应当驳回持票人的追索申请。
一旦被追索人对追索进行了签收,并进行清偿。那么,被追索人的清偿视为自愿行为!然而,持票人不享有票据追索权,那么签收人也不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资源行为而享有再追索权。
以中油财务的追索为例:
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为票据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中油财务提示付款日为2018年7月11日,则拒绝付款日期至迟于2018年7月12日,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应为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14日(1月13日为周日,顺延至下周一)。然而中油财务的追索日为2019年1月15日,该票据已因超过追索期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法院认为,奥克公司自愿向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清偿后,不享有再追索权。
综上,就是票据再追索权的一些讨论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更多票据追索权的内容,查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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