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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一定拥有再追索权吗?

2020-12-25 13:36

关于追索权,在《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时间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持票人要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行为。


简单来说,持票人是享有追索权的,而持票人就是追索人。而又追索人自然就有被追索人。


那么,被追索人一定拥有再追索权吗?


那可不一定!当持票人对前手没有追索权时,通过电票系统进行“非拒付追索”,此时,被追索人并没有向持票人清偿票款的义务!应当驳回持票人的追索申请。


一旦被追索人对追索进行了签收,并进行清偿。那么,被追索人的清偿视为自愿行为!然而,持票人不享有票据追索权,那么签收人也不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资源行为而享有再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如何操作?


以中油财务的追索为例:
 
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为票据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中油财务提示付款日为2018年7月11日,则拒绝付款日期至迟于2018年7月12日,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应为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14日(1月13日为周日,顺延至下周一)。然而中油财务的追索日为2019年1月15日,该票据已因超过追索期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法院认为,奥克公司自愿向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清偿后,不享有再追索权。


综上,就是票据再追索权的一些讨论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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