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商票超过追索权期限,承兑人可以不予兑付吗?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汇票的时效是从出票日或者到期日开始计算两年。
因此,如果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开始计算,超过了2年,那么由此带来的直接法律关系就是丧失票据权利。例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月1日,如果到2014年1月1日,持票人都不曾向付款人要求付款,那么从2014年1月2日开始,持票人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
既然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那么自然不能要求承兑人付款。这时候就出现了持票人受损,承兑人得利,显然有失公平。为了维护彼此之间的公平,票据法特别规定,显然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因为2年时效的经过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已然享有,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返还所得利益。这里的民事权利,法律上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所以,当持有的票据超过了2年的时效,那么持票人就只能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商票超过追索权期限,只是说明了出票人丧失了这些票据权利,没有办法使用这些票据权利来要求承兑人付款。但是并不意味着承兑人就可以不予以兑付该商票了,持票人还是有其他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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