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小编对字面意思的理解来看,所谓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终的意思就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其截止时间是20.00。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电子商业汇票ecds系统的受理时间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且大额支付系统的办理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各位还是得对相应的操作时间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做好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而电子商业汇票ecds系统是可以操作各种票据行为的,比如说出票、承兑、背书以及提示付款。。。。。。。
在此,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ECDS系统的常用词汇解释,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条:提示
使用ECDS系统时,对每一笔业务的发起,均需要向对方做“提示”。
用白话说就是“告诉对方我有个业务向你发起了,你赶快看看帮我处理了”。这个词条的意思比较接近与白话里的“申请”一词,动作就是发起申请的动作。
比如说:“提示承兑”就是告知对方我有个承兑申请已经发出,并让对方为自己这张票做一个到期兑现的承诺;“提示收票”就是告知票面收款人有一张票开给你了,你赶快把票据签收入库。
这个词经常会在票据状态这里看到,例如:提示承兑待签收、提示收票待签收、提示付款待签收、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第二条:签收
对每一类、每一笔具体“提示”业务的接受或拒绝,均需做“签收回复”。
说实话,笔者也想不通为何“签收回复”四个字的简写是“签收”而不是“回复”。19年底的“保证票”事件不法分子钻的空子就是大家“签收”一词意义的不了解不掌握。
ECDS里的“签收”与我们白话的“签收”是完全不同的意思。白话的“签收”是对物产、资金、资产的入库动作,是一个“收入”性质的动作。但是ECDS里的“签收”其实更倾向于对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回复”、“确认”、“处理”的意思,“签收”可以是对“提示”(申请)的同意,也可以是不同意,是一个“回复”性质的动作。至于这个“回复”动作是否能造成资产的 “收入”,还得看你回复的内容是什么。其实我们系统中的“签收”菜单内总是存在两个按钮,一个是“同意签收”一个是“拒绝签收”或者是“驳回”。“同意签收”的意思是:对申请人的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做一个同意的处理。“拒绝签收”的意思是对申请人的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做一个不同意的处理。
常见的签收动作有:提示承兑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驳回……
再次提醒,“签收”动作之前必定对应了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签收”动作并不是笼统的对票据收款权和追索权的接收。就拿“保证签收”举例,“保证签收”只是对前手的担保申请给予了确认,确认后你也只是具有了付款义务,不是收款权力,票据权力和票据义务完全是相反的两个概念。
“提示付款”总体的意思就是:要求票面承兑人支付与票面金额相等的现金。在实务中有人会叫做“托收”(纸票要求付款的一个流程)、“承兑”(注意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兑付”、“解付”……
在电票系统中,关于付款的定义有这么几种:提示付款、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接下来我们一个个进行说明。
第三条:提示付款
持票人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用白话说就是:手里的票到期了,该去找承兑人换回现金了。票面标着多少金额就换多少现金。
提示付款分为正常提示付款和非正常提示付款。本条的“提示付款”就是指正常提示付款。这里千万要注意一点,正常的“提示付款”是有时间限制的,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也就是假如1月1日到期,那么1月1日-1月11日都可以发起“提示付款”,不在这个期限内发起的“提示付款”都属于非正常提示付款,会对行使票据权利产生影响。具体内容我们会在后续几条详细解释。
假如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也就是正常的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的话,票据状态就会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逻辑就是:你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动作,所以要保证你所有的追索权利。
第四条:提前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手里的票都没到期,你就要求换成现金。那么,因为你没有按照票面文字的约定时间要求变现,承兑人当然有权利拒绝你,而且这个时候你是不可以追索任何人的,因为是你没有按照票据的约定,是你违约了。不过假如承兑人心地善良把钱给你了,也不是不可能。
假如这个时候承兑人拒绝提示付款,那么票据状态就会变成“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逻辑就是:你没按照约定动作来做,犯规不算,需要到期重来。
假如碰到这种情况也不用紧张,在票据提示付款期(T+10)内重新发起一次正常的“提示付款”即可。
这里千万要注意,有些持票人会有这种想法“我票据太多了,怕到期的时候忘了,所以我提前发起提示付款”,这个想法是不可取的,千万要做好库内票据的台账工作,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度提醒。或者,也可以选择一些用自动发起提示付款功能的银行网银,例如:兴业银行。之所以不提倡这种想法是因为很可能你会把整个“提示付款期”都忘了 ,一旦变成“逾期提示付款”,那么将丧失部分票据权利,追索范围也将大大缩小,这个就是下一条里要说的“逾期提示付款”。
第五条:逾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后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票据1月1日到期,你却在1月11日或之后发起了提示付款,过期了。有个词——“过期作废”,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票据权利都作废了,只是部分的票据权利作废了。
但是“逾期提示付款”是有两种不同的场景的。
第一种:“逾期提示付款”动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没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则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一般这种情况都发生在财务人员遗忘的情况。
第二种:“逾期提示付款”动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则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这种情况一般较少见。
第六条:解付
指持票人持有汇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行收妥后交换到出票行,出票行验证汇票无误后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承兑人付钱给你,是“提示付款”的相对动作,就是同意你的付款申请。
第七条:托收
银行按照收款人(也可以是银行自身)委托以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注意,这个动作只存在于纸票。
纸票因为持票人和承兑人基本不是同城,相隔十万八千里,所以让持票人到承兑人所在地区申请付款既不方便又不安全。所以银行为自己的客户提供了一种“委托收款”的服务。纸票到期后,持票人只要把收钱这个事情委托给自己的开户行办理即可。
电票系统对应的动作是开户银行对“提示付款”指令的接受并且发送给电票系统(ECDS)处理。
背书”一词有很多含义,有语文上的含义,票据法中的含义,票据从业者口中的白话含义……本文我们将逐一进行解析。解析的顺序从广义到狭义。
首先,“背书”的语文含义是指“为某人或某事允诺保证,借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该词来自金融行业的票据方向,英文为“endorse”。早期,该词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较多,近年来,该词在中国大陆地区也逐渐流行。
也就是说,“背书”一词,语文上用在担保承兑方面是源自于票据上的专用含义。
其次,“背书”的票据法含义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请注意:票据法的文字中“非转让背书”并未包含“保证”,但是“正兴票研”倾向于把“保证”也纳入非背书转让。特别是在电票时代,很多银行的系统是将“出票保证”体现在“票据背面”的)。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票据法的背书相对比较复杂,但是用白话说就是“在一张票据的背面写上一些内容,以此来记录(或证明)持票人想怎么处置这张票据。”
最后,在票据从业者口中的“背书”是最狭义的,特指票据法“背书”中的“转让背书”
第八条 汇票权利转让(转让背书)
汇票权利转让,多简称为“转让背书”,它的票据法表述就是:“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汇票权利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从文意上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业内口语中的“背书”实际上称作“转让”更合适,“背书”只是转让的形式而已。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 = “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第九条 质押(非转让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用白话来说,假如你要用票据担保某项债务,那么质押这个动作也是需要在票据背面书写记载的。
质押到期后解质押,纸票单纯交付票据,电票在系统登记解质押日期,并体现在票据背面。
第十条 保证(非转让背书)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其实是一种担保行为,说白了就是替别人还钱的行为。所以,“微特资讯”再次提醒:系统里收到“保证待签收”票一定不要“签收”。
第十一条 委托收款(非转让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纸票的一种背书形式,电票中已经取消,改为持票人直接通过接入行(开户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
关于贴现背书、转贴现背书、再贴现背书等内容,“正兴票研”将在下一期中集中阐述。
总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的认识到:“背书”只是一个动作,并不能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思,“转让”、“质押”、“保证”等才是表达持票人意思的词语。大家在日常实务中尽量改变用词习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沟通误会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