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追索,大家可能都或多或少有听过追索权。
那么,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那么,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与最初追索权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不同,再追索权要求前手清偿的是“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具体包括:
一是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
二是自己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关金额给自己之日期间的利息。该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是再追索权人向其前手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此外,什么持票人可在电票系统行使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向被追索人出示票据,提供拒绝证明或有关部门以及自己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如果再追索权人不能出示票据和有关的证明,被追索人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由此可见,再追索权人一定要妥善保管收进的票据和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以便于行使其再追索权。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收进的票据和支付利息以及费用等的收据的持票人,才更便于其行使再追索权。
综上,都是关于票据再追索权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更多票据追索的内容,查看商票提示付款被拒绝之后,持票人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