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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能背书给出票人吗?是回头背书?

2021-01-27 13:44

商业承兑汇票能背书给出票人吗?

是可以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出票人这一票据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回头背书。

不过,回头背书的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

并且操作过回头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是被认定为瑕疵票据的。

总的来说,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出票人是可以的,但是这样的票据行为会对该商业承兑汇票带来不好的影响。


商业承兑汇票能背书给出票人吗?

回头背书的规则有哪些: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追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追索,被追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

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追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持票人为保证人时:因回头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的与被保证人的地位相同,被保证人的追索权有什么限制,保证人就有什么限制。这一点不同于因履行了保证责任而持有票据的情形,此时的保证人可以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均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以行使迫索权。

持票人为参加付款人时:与保证人为持票人相同,除可以向被参加入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被参加人的地位。

持票人为未承兑的付款人、未参加承兑的预备付款人以及担当付款人时:因为这三种人都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此当他们依回头背书取得票据以后,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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