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指企业短期或项目型的用工模式,企业基于用人的季节性需求,灵活地按实际的需求雇佣人才,而企业与人才不建立正式的全职劳动关系的全新用工模式。
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都是灵活用工模式下的新兴职业。
灵活用工进入“黄金时代”
国务院办公厅公开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意见》大力鼓励个体创业、灵活就业、灵活用工、“共享员工”等新业态。在时代背景下,由于社会对就业与生产的高度关注,灵活就业人员逐渐受到重视,这预示着灵活用工行业或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灵活用工模式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第一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常见情形: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需先预扣预缴所属月度的个税,年终再把劳务报酬并入个人年度的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劳务报酬具体交税计算方法: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二类:灵活用工人员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
常见情形:出租车司机个体经营,兼职发薪、季节性平台招工等。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第三条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的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平台。所以,不要认为注册了个体经营企业就是税筹,实质经营一定是前提。
第三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代开发票
第四类以上情形除外的小零散的从业者,比如流动小贩,小时工等打零工的情形。
企业在支付了此类零工从业者的报酬后,可以根据业务实质参照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灵活用工的薪资代发税务筹划方案
灵活用工进入“黄金时代”,适用的薪税筹划方案你知道吗?企业最常用的薪资代发税筹方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
在灵活用工模式下,“委托代征”的优惠来源于可将灵活就业者视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
“委托代征”和“集群注册”都是为了能更方便高效地纳税而制定的模式。通过这两种方式,在灵活用工模式下,可以解决灵活就业者无法给企业开票的问题。同时,两者作为劳动者薪酬发放的解决方案,都能够让灵活就业者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更低成本的合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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