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灵活用工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结构和税负的优化,但不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是通过重置企业性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易时间,改变交易产品的特定属性。
为了便于理解,这里要做一个假设,就是社保费用也假设是一种“税”,虽然社保费用不属于税。下面的例子说明了灵活用工如何优化税负。
如果你的公司有100人的销售团队,年销售收入5亿元,而你计划明年有15亿元的销售收入,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销售团队翻倍到300人。
考虑到新增加的200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完成设定的销售任务,你需要一个400人的销售团队,才能让收入翻三倍。在北京,新增加的300人,基本工资8000元,社保2500元,新增一部分办公费用(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招聘费用、行政人事部门管理费用等。
假设每人每月费用1.2万元,每年费用14.4万元,合计增加4320万元,其中社保费用900万元。如果采用灵活用工,不是招聘300人,而是合作招聘300名有经验、有客户、有资源的人,帮助他们二次实现资源,实现贵公司的销售目标。合作模式下,大家根据《合同法》签订合同协议,根据个人完成的业绩按约定比例支付合作佣金。这个合作企业不需要承担900万的社保费用,也不用承担固定工资;企业承担的固定投资减少,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通过招募300名销售伙伴,是否有可能实现收入翻倍的目标?不一定,因为合作关系很松散,如果不能加强对合作个体的管理,企业很难保证每个人都能做出成绩。解决办法是将合作社人员从300人增加到3000人。在海里钓鱼,网够大,你就能钓到足够多的大鱼,性能更好;当然,企业要匹配运营者来运营这些合作者,通过运营体系和利益刺激来引导和协助大家做出成绩。
企业与3000人合作需要投入多少?接近0(如果操作正确)
这时,通过灵活用工,企业不仅省下了900万社保,还少花了3420万员工工资。合伙人支付的销售佣金和员工支付的销售佣金将基本相等,不会导致企业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假设与企业合作的个人取得的销售提成不属于工资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灵活就业的“个人经营收入”办理纳税,最高纳税成本不超过8%,远低于“综合所得”的税负。
企业降低成本,自然可以保持产品质量,降低销售价格,让客户获得更多的市场,从而实现企业、个人和客户的双赢;国家也有利可图,市场活力提高,个人收入增加,经济增长自然会快。事实上,四方都是有利可图的。至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优化,也是结合灵活用工,通过调整企业的业务流程、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地点来实现的。
核心不是在企业现有商业模式的基础上调整税收(这种调整基本上是一种偷税行为。如果你敢调整,你会立即成为税收的目标)。核心在于利用灵活用工和平台经济重新设计企业的商业模式,以更先进的生产力关系和更合理的商业模式开展业务,按照调整后的商业模式纳税自然会减轻你的税负。所以很多主张税务筹划的人可以说是居心不良。如果不帮助企业调整经营模式,就会鼓励企业成立独立自主的个体户,通过虚构经营内容分散收入和利润金额,不合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指使企业偷逃漏税,属于违法教唆犯罪。所以一定要从业务流程调整和业务模式重置入手,然后优化税收结构,减轻税负。另外帮助企业灵活用工。第一个目标不是降低税负,而是帮助企业在低成本投资下实现收入翻倍,顺便优化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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