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团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管理工作,经集团研究决定,对《恒大集团商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1、地区公司须在商票兑付资金到期前两个工作日到账。如逾期一个工作日到账的,对资金部经理、主管资金领导、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地区公司总经理(如有)各降二级工资处分;如逾期两个工作日到账的,对资金部经理、主管资金领导、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地区公司总经理(如有)各降四级工资处分;商票到期当日仍未到账的,对资金部经理、主管资金领导、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地区公司总经理(如有)各降六级工资处分。
2、商票到期后,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到账的,对资金部经理、主管资金领导、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地区公司总经理(如有)各降六级工资处分;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兑付的,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地区公司总经理免职处分。
3、资金到账时间以银行大额转账系统关闭前15分钟为限,地区公司财务部须严格落实资金转账工作,及时将地区公司完全可用资金转入商票兑付账户,否则参照上述一、二点给予财务部经理相应处分。
4、地区公司应兑付集团内部单位的商票,除收票单位一把手同意延期外,原则上须提前做好资金安排与按时兑付,否则将按上述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5、本补充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此规定
这一补充协议的发布,对票据市场有一定的正向作用。
更多票据管理办法的内容,查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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