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
《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
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一章中规定财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现《办法》修订为可经营业务为“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这意味着可能有一批财务公司以后无法办理承兑业务。
2、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
《办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3、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并无票据方面的特定监管指标,实际中存在监测指标“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
修订后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除将前述两项监测指标升级为监管指标外,还新增了三项监管指标,涉及到票据的监管指标如下:
(1)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
(2)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3)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4)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5)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4、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
《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5、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
《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银保监会将指导财务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服务集团内部的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