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企业持有某一商业承兑汇票,该商票到期了,持票企业操作提示付款之后,承兑人拒绝付款。而持票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持票企业想要更好的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话,还是得把控好时间。
那么,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追索权期限: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拥有的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的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对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法律依据: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该法律依据的通俗解释: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但笔者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追索权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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