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什么?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使用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于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追索权的行使,使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哪种情形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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